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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販售商品規範

為了提供消費者更舒適安全的體驗與維護公眾健康,商家於奧丁丁市集(以下稱「本市集」)販售商品請遵守以下規範,若經管理人員發現違反情事將立即下架違規商品,歐簿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並得不待通知取消或暫停商家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與停止其商家使用本市集的權利。

一、健康食品、化粧品、精油類防蚊液

健康食品與化粧品有較詳細的法令規範,因此只有在符合政府相關法規的限制下才可以於本市集刊登與販售:

  1. 健康食品

    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規定:

    1. 商品外包裝須有「健康食品標章」、「健康食品」字樣以及核准字號(請標示編號)等標示,才能合法販售。未經核准不得宣稱為「健康食品」。
    2.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核准範圍,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2. 化粧品(包括手工皂、濕紙巾、染髮劑、冷燙劑、頭髮脫色脫染劑、牙齒美白劑、牙齒美白牙膏、貼鼻皮膚清潔膠布)

    應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規定:

    1. 一般化粧品:不得含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遵守應明顯標示事項,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亦不得為醫療或「減少/防止蚊蟲叮咬、防蚊」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2. 含藥化粧品:不得含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遵守應明顯標示事項,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亦不得為醫療或「減少/防止蚊蟲叮咬、防蚊」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另應標示許可證字號:衛署粧輸字、衛署粧製字(請標示編號)、使用注意事項以及產品主成分(含藥化粧品成分)的名稱及含量。
    3. 手工皂:如未含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之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之成分者,雖然不用辦理化粧品查驗登記,但其成分及標示須符合化粧品相關規定,且宣稱不得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
  3. 精油類防蚊液

    易揮發、作用短暫的全天然精油屬一般商品,可於本市集販售,但成分及標示應符合商品標示法

二. 生鮮產品/農產品與動物產品/食品及加工品

生鮮產品/農產品/食品及加工品,除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與附屬法規(包含各類安全、衛生與品質標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與《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等相關法規以外,還須符合以下標準方能於本市集販售,商家並需於商品網頁清楚標示符合之標準,且主動提供奧丁丁相關證書或檢驗報告供查核。

  1. 生鮮產品上架標準應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1. 需通過政府規定之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需公布該年度檢驗報告)
    2. CAS/HACCP認證(非強制性標準)
    3. 產銷履歷認證(非強制性標準)
  2. 農產品與動物產品應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1. 農委會列冊驗證機構所認證為有機農產品(需提供效期內之報告)
    2. 農藥殘留量需低於衛福部食藥署公布374項殘留容許量,且不得同時檢出4種以上。該表中未列出者,不得檢出。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
    3. 通過產銷履歷TAP驗證(請標示編號)
    4. 通過CAS驗證且該產品具有CAS標章
    5. 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產品(請標示編號)

    *標示「有機農產品」應注意事項:

    • 有機農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在本市集販售有機農產品務必遵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對於安全、衛生、品質的標準,以及販賣時應標示事項。
    • 國產有機農產品:須提出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文件與有機認證標章及認證字號才能以有機農產品名義販賣。
    • 進口有機農產品:須經過農委會公告的驗證機構之認證,並且在上市前經農委會審查合格,取得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並提供進口同意文件字號,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
    • 牛奶:須具有牧場登記文件以及中央畜產會牛結核病檢驗報告
    • 進口肉品:須具有進口資料以及正確進口肉品檢疫證明書,並應標示原產地。牛肉及牛可食部位應符合《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3. 食品及加工品:

    1.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但散裝食品得僅標示品名與原產地(國):
      • 品名
      • 內容物名稱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應標示生產系統
      • 原產地(國)
      • 有效日期
      • 營養標示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2. 食品添加物需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但仍不得含有下列成分:
      • 防腐劑
      • 漂白劑
      • 保色劑(用於肉製品與魚肉製品的亞硝酸鹽可例外,仍須符合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著色劑
      • 品質改良劑
      • 香料
      • 結著劑
      • 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
      • 載體
      • 味素(L-麩酸鈉Monosodium L-Glutamate)

三. 應實施檢驗商品

  1. 檢驗商品
    1. 為保障消費者商品使用安全以及商品符合安全標準,刊登商品屬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須具有檢驗合格標識。商家有義務自行事先至經濟部標準檢驗查詢所欲販售商品是否應施檢驗。
    2. 刊登販售度量衡器(如:各式磅秤、電子秤、電表、水表、噪音計等﹞商品屬經濟部公告應施檢定度量衡器,須具有檢定合格標識。
  2.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刊登商品須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

四. 禁售商品

  1. 酒精類(無論用途)
  2. 檳榔、檳榔果乾
  3. 具腐蝕性、有毒性的物品、原料及農藥等
  4. 受核污染或輻射污染食品
  5.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6. 活體動物或保育類動物製品
  7. 人體器官
  8. 各種藥品及醫療器材(包含隱形眼鏡與眼鏡),包含動物用藥品與環境用藥
  9. 武器、槍、砲、彈藥、武器、刀械、外型類似真槍之模擬槍
  10. 易燃、易爆裂的商品,如煙火、爆竹、瓦斯等
  11. 菸品(包含電子菸)
  12. 毒品、相關原料、產製品及吸食毒品用具
  13. 贓物或僅有使用權之商品、剪標品
  14. 仿冒品及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商品
  15. 未經授權轉讓之票券
  16. 虛擬商品,包含網路遊戲及代幣、代充代付等
  17. 外幣、有價證券、虛擬貨幣、偽造貨幣及任何流通貨幣、統一發票等
  18. 包含暴力、色情和成人內容之商品,包含情趣用品、書籍雜誌、影音圖片、電腦遊戲、軟體、帳號等
  19. 出租或服務項目二手物品
  20. 彩券
  21. 專用垃圾袋、專用垃圾袋抵用券
  22. 開鎖器具,如萬能開鎖器、萬能鑰匙、開鎖槍
  23. 警用或憲兵用物品,如警械、制服、證件、徽章等
  24. 權利或身份證明文件,包含政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核發之證件或執照
  25. 須電台執照始可設置持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26. 其他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銷售之物品、違反法律或本公司判斷不宜於本市集販售或陳列的商品